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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淮盐文化研究会学术自律制度

发布时间:2017-09-06 阅读量:218

连云港市淮盐文化研究会学术自律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研究会会员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敬业、诚信、笃学、创新的精神,强化学术诚信和学术自律意识,规范学术行为,促进学术繁荣,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律制度适用于本研究会所有会员、理事、顾问及本会所聘任的专家学者以及以本会名义从事学术活动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基本学术规范

第三条 会员应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学术道德以及下述基本学术规范:
    (
)学术活动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遵循学术界和出版界关于引证的公认准则。
    (
)合作作品应按照当事人对科学研究成果所作贡献大小依次署名,或由作者共同约定署名。任何合作作品在发表前须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所有署名人均应对作品承担相应责任,第一作者承担主要责任。
    (
)在对自己或他人的作品进行介绍、评价时,或在参与各种推荐、评审、论证、鉴定、答辩和评奖等活动中,要坚持客观公正的评价标准,正确行使学术评价权力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重大科研成果必须经过政府相关部门鉴定后,方可向新闻媒体公布。

(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

第四条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道德的行为,主要包括: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研究,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由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

(八)伪造学术经历、学术成果、及其他虚假证明材料;

(九)重复发表研究成果;

(十)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三章 评判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副会长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学会学术规范行为,推进学会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组织进行独立调查和评判,


第四章举报、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 秘书处接受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名举报有事实根据的匿名举报和媒

,体举报,并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建立定期抽查机制。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七条 秘书处在接到举报后,根据相关事实或材料进行查询,在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第八条 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调查时,向本会会长及研究会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报告。

第十条 调查组对上述调查报告和反馈意见进行审议后,提出事实认定建议,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

第十一条 会长及在接到调查组提交的事实认定建议后于10个工作日内召开专题会议,对事实认定建议进行审议,并形成事实认定意见。会长根据办公会议提出的事实认定意见,对学术不端行为人做出处罚决定。


第五章 处罚和复议


第十二条 根据学术不端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研究会将对违反学术规范行为的会员相关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赔礼道歉、撤销奖励、赔偿受害人损失、暂停或终止项目、追回经费、解除合作关系、解除学会会员等处理。

第十三条 触犯国家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条处分决定书由学会秘书处送达被举报人,若被举报人对处分决定不服,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研究会秘书处申请复议。

第十四条 本制度从自发布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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