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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8-15 阅读量:468

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的财务管理,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确保本会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一)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努力降低费用,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认真执行会计核算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

(三)建立和完善社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会计监督,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三条 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为独立核算、自收自支的法人机构。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岗位。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四条 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的业务收入包括:

(一)按照国家财政预算和经费预算由财政部门拨付的事业经费或专项经费;

(二)会费收入:包括个人会员会费和单位会员会费。其中,个人会员每年收取会费不少于100元,团体会员每年收取会费不少于2000元;

(三)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个人的捐赠和资助收入,包括现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四)政府部门或其他部门、企业、个人的经费资助及委托某项事务所拨付的活动经费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条  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业务收入的原则:

(一)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的各项业务收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收费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规定的范围或批准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

(二)各项收入必须全部入账;

(三)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于国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包括实物),社团应向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有关捐赠文件的副本和清单; 

(四)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实体,可通过书面协议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

第六条 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收取会费,应及时入账,并出具统一印制的收入票据。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财务支出范围:

(一)业务活动费:包括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开展与其宗旨、任务相关的各项业务活动所需经费,如召开成立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等各种工作会议费;编辑出版费、接待费、资料费、业务费等;

(二)人员经费及管理费:包括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费、聘用费、加班补助、办公费、差旅费、社会保险费等;

(三)其他开支。

第八条  财务支出原则:

(一)严格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预算和经费开支范围办理各项支出;

(二)经费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三)财务支出实行会长集体领导下的逐级分工负责制。单据经秘书处审核后,呈报分管副会长审批。数额较大的,经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各项开支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财务开支标准执行。

设立会计和出纳岗位(可以兼职),按规定进行算账、报账。

所有经费支出的票据必须由经办人签字,购置物品的还需使用人或保管人签字。

第十条 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的资金往来,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要求在银行开立专用账户,办理财务收支的结算业务。不属于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的经济往来,不得在本会的银行账户中办理结算。

第十一条  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的现金收付应当加强管理,执行钱账分管的原则,指定专职或兼职出纳员办理,逐笔登记现金收支,并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账实相符。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的财务工作接受本会理事会的监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的财务审计,委托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负责受理。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应定期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报告财务工作。

(一)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办公室定期向理事会提出年度预、决算报告。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时,理事会应向大会作财务报告。

(二)理事会成员有权对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本会的账目应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连云港淮盐文化研究会应定期向为该团体提供捐赠、资助资金的国内外组织、单位和个人汇报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其监督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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